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神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民初3830号
原告: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新街街道迎宾路以西、阜新街以北(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座8楼)。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刚,新疆慧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神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永乐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陈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经营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2022年1月6日,原告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20元,减半收取计15,160,由新疆天域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召  涧
人民陪审员     郭巧玲
人民陪审员     薛亚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关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