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民终6123号
上诉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2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3元,减半收取10711.5元,由上诉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杨建义 审判员  崔岩梅
书记员  杨金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