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3执保459号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账号:×××02),保全价值55000元,申请人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02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潘纪明
书记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