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执保58号
申请人***鲲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鲲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鲲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执行局于2020年12月10日到延吉市房产交易中心送达了(2020)吉24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吉24执保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人员接收并签字。2020年12月10日到交通银行延边分行送达了(2020)吉24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吉24执保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xxxxxxxxx********内的存款7031.35元,额度冻结13115334.65元;账户为xxxxxxx********内的存款268.54元,额度冻结13122097.46元。2020年12月10日到珲春农村商业银行送达了(2020)吉24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吉24执保5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xx********内的存款31818.7元,额度冻结13090547.3元。至此申请人***鲲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