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3财保211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6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山东沾化阳光化学有限公司(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的债权1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沾化阳光化学有限公司(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的债权10万元予以查封,保全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耿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