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343号
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
被告: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相当45万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