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6261号
原告: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F45P350。
法定代表人:冯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娜,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珍,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30号D1幢1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37890K。
法定代表人:李国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