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财保297号

申请人: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MA3F45P350。

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红河路与惠州路路口向西五百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52237890K。

申请人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973.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5973.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550元,申请人东营市骏鍱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