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343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
被告: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相当4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慧娟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343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
被告: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相当45万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