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2民初237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合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911484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