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82民初1301号

原告:安徽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合安路北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911484XF。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平,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明中路131号交通局大楼3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0838594Y。

法定代表人:吴龚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徽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建公司)诉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被告跃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损失1030309.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公开招标建设施工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二标段工程,原告中标施工,2017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不可抗力等。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2018年8月16日已通过验收。2018年8月17日下午至18日凌晨一场特大暴雨,造成池河管店段河水猛涨,创有记录以来最高水位。把已竣工的工程损毁,洪灾给该工程造成1030309.79元损失。灾情发生时,原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和被告、管店镇人民政府、监理公司沟通,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抗洪抢险。灾情发生后,被告和管店镇人民政府要求原告安排、部署、实施水毁修复工作争取把洪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原告按照被告和管店镇政府要求积极进行了修复和重新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已交付被告和管店镇政府,该工程被告已使用。为了大暴雨天气造成的损失,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和2020年5月8日先后多次向跃龙公司(原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明光市管店镇人民政府、安徽科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和索赔申请表、报审表,但被告之前一直未明确答复,现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对此损失不予计算支付,要求原告诉讼解决。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仍不同意支付。原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跃龙公司辩称:1、涉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原告诉状述称的通过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17日下雨摧毁涉案工程,从该事实来看,原告方是在违约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故原告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所主张的相关的损失没有被告的确认,是原告的单方制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跃龙公司原名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二标段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签约合同价为9861869元,在通用合同条款17.3.1条约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原因工期顺延356天。2018年8月16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8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工程所在地明光市管店镇区域发生大暴雨,冲毁部分工程,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应业主单位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就受灾部分重新施工,工程完工后交付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均到现场查看验收交付,2018年8月26日业主单位已使用。在重建施工中,原告按照洪灾损失工程量乘以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投标单价加税金的金额结算,并“由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现场查看并确认相关损失”,重建的总费用为1030309.79元。合同价内的工程款,被告跃龙公司只欠少量尾款未付,但对于灾后重建的工程价款,被告跃龙公司拒绝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告制作的《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二标段)洪灾情况说明》、明光市气象局的《气象证明》、灾后现场照片36张、项目监理机构安徽科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费用索赔报审表》、《费用索赔申请表》、《洪灾(特大暴雨)损失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二标段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舒建公司与跃龙公司签订《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16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了使用。在工程交付后,大暴雨冲毁部分工程,“舒建公司按照业主单位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就受灾部分重新施工,工程完工后交付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均到现场查看验收交付”,对该部分重建工程,跃龙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原告舒建公司按照洪灾损失工程量乘以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投标单价加税金的金额结算,并“由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现场查看并确认相关损失”,重建的总费用为1030309.79元,该费用的计算方法合理且经三方确认,本院予以采纳,即被告跃龙公司应向原告舒建公司支付该1030309.79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失(水毁部分重建工程价款)1030309.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3元,减半收取7036.5元,由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露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