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707号之一
原告:东莞生态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石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1053G。
法定代表人:刘全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楠,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键,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46M。
法定代表人:潘红斌,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东莞生态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生态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生态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生态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92.59元、保全费2281.72元,合计5574.31元(原告东莞生态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生态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玲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尹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