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843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桥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58983元。二、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由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由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5元,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至期,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0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0月31日、2023年4月24日,本院分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0××**等汽车四十二辆,本院另案(2022)苏0509执9857号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若需对以上车辆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2年10月28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松陵镇中山××路××号××广场××号××号××号××号××号××号××号,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间自2022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松陵镇中山××路××号××广场××号××号××号××号××号××号,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间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止;上述房产首封法院分别系常熟市人民法院、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本院已依法向两家首封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待处置完毕后一并参与分配;若需对以上不动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2022年9月2日,本院依法委托海门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该地的财产线索,反馈被执行人在该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3年5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17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4126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函、参与分配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财产已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坤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