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9民初11287号 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桥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下称兴顺公司)与被告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国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0573.37元及逾期利息:以565981.97元(除5%质保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03591.40元,及逾期利息:以103591.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兴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0573.37元(含质保金150433.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0139.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工程建设需要,将其开发的***香花园项目54#地块和二期防火门供应及安装工程交由原告负责制作安装。为此,双方分别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了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合同1份、2018年11月签订了防火门采购安装合同1份,合同暂定总价为3134625.95元。合同中就相关标的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款项结算等事宜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两份合同分别于2018年6月和2019年11月25日通过工程最终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3008670.40元,已付工程款2634290.23元,其中含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96193.20元,2022年7月24日到期后被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拒付款项;现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质保期满,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履行货款全部给付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效。截止诉前,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670573.37元。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的工程款。现被告无故拖延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在多次主张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开平辩称,两份合同合计未付款金额为374380.17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支付该部分金额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提供所有发票。第二,该部分款项中的质保金部分需要符合质保金支付条件的约定,即需要物业公司和被告书面认可,而该两个条件至今尚未达成,因此尚未到支付节点。其次,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汇票未兑付部分。原告的举证材料中未见到相应的证明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后按照合同约定未付款项可以用商票进行支付,请求法院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支持被告用商票的形式进行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6月18日兴顺公司(乙方、分包单位)与开平公司(甲方、建设单位)就吴江区枫香花园项目54#地块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签订《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1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枫香花园项目54#地块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二、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2.1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图纸的深化,并对深化结果的合理性、合规性及适用性负责,因设计深化缺陷或瑕疵须进行变更的,分包人须无条件进行,产生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2.2包括且不限于包括所订产品(含五金等所有配件及灌浆材料等)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安装、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但不包括违约金和赔偿费。三、承包方式: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深化(优化)设计的形式由乙方承包。四、合同价款:4.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计价,合同金额957232.49元(其中税金为139085.06元,税率17%)。4.5合同总价包括设计费、深化设计费、优化设计费、出图费、深化设计产生的造价风险、人工费(含保险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各种规费、措施项目费、开荒保洁费、其它项目费、税金、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以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综合单价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综合单价中有但乙方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不享受优化设计节约的工程造价。五、付款方式:1、框扇分开进场:门框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该批工程总价的30%;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该批工程总价的40%(付至70%);消防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5%留作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分两年无息返还(每年返还50%)。如因现场原因造成现场无法安装的,则此部分待具备安装条件后单独结算。2、乙方应及时对账并在供货后即需开具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材料费、运费和安装费等),如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开票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另行确定材料发票与建安发票的开票比例。因乙方未能及时对账及时开具发票导致甲方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发票抬头为甲方签订合同或所发的《采购通知单》为准。3、工程款支付形式:(现金+承兑)75%,商票25%(时间6个月,不贴息);4、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5、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5.1保修期两年,每满一年经物业及甲方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质保金的30%。保修期满经物业及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余款。5.2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费(同期用量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乙方收款时须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满足甲方财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六、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以具体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合同还对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加盖了双方的合同专用章。合同后附工程质量保修书、投标报价、技术要求、现场踏勘记录表。合同签订后,兴顺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 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18年10月5日,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总价为936842.51元。案涉工程开平公司已付款666053.74元,未付款为270788.77元。 2018年11月,兴顺公司(乙方、供货方)与开平公司(甲方、采购方)签订《枫香花园二期防火门采购安装合同》1份,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名称:***香花园二期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第三条、合同价款:2177393.46元(其中税额300330.13元)。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形式,除设计变更外,在合同期内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第六条、交(提)货地点、方法、工期及费用负担:乙方负责运至甲方项目指定的地点并进行安装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要求:总工期20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项目部通知为准。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15天前,甲方可改变所订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该变更行为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15天后双方可协商解决。第八条、付款方式:8.1本合同无预付款;8.2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按不超过已完工程量70%核定;8.2.1工程量完成50%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40%;8.2.2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8.3竣工验收完毕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8.4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8.5剩余结算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返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8.6甲方有权利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乙方款项,现金及银行承兑汇票占比50%;商业承兑汇票占比50%,期限为6个月,报价中已含商票贴息,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商票贴息费用。乙方同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迟延支付款项的,乙方不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8.9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16%,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5日内送达甲方。乙方确保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两年,自甲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工程保修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9.2质保金的返还程序:保修期满后需经甲方及物业确认无违约金扣款后无息返还。双方在采购安装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合同后附清单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无《工程质量保修书》。 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结算。11月25日,江苏中南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定单(审定单未注明具体年份),审定总价为2071827.89元。 2018年2月8日-2022年1月22日,兴顺公司先后开具给开平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合计3008670.40元。开平公司合计给***公司工程款2338097.03元。2022年1月24日开平公司曾交***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份(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票据号码230××××720220124149959357,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到期日期为2022年7月24日,票据金额为296193.20元,出票人为开平公司,收款人为兴顺公司)。2022年7月29日兴顺公司提示付款时,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 2019年7月22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设单位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2019第032号《吴江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枫香花园二期已通过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庭审中,兴顺公司向法庭提交其自称2022年7月27日向开平公司邮寄的催款函1份,该催款函载明:“兴顺公司与开平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因开平公司结欠我司承揽费用,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其中部分款项,票据信息如下:票号:230××××720220124149959357,出票人:开平公司,收款人:兴顺公司,金额296193.20元,出票日期:2022年1月24日,到期日2022年7月24日。贵司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依据票据法规定负有到期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但我司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时被拒付,我司未能收到该款项。鉴于以上情况,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请贵司收到本函后7日内立即向我司支付上述票据款296193.20元及利息,否则,我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一并主张权利,为免诉累,请贵司妥善处理”。该催款函开平公司未以签收。 以上事实,由原告兴顺公司提交的《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采购安装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工地告示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邮件交寄单(收据)、催款函,本院在被告开平公司为当事人的其他民事案件中调取的《吴江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兴顺公司与被告开平公司签订的《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经结算工程款合计为3008670.40元,原告兴顺公司向被告开平公司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开平公司已付款2634290.23元中有296193.20元是被告开平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汇票到期后被告开平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拒付款项296193.20元,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兴顺公司未背书转让给他人,现原告兴顺公司明确选定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该部分价款,故被告开平公司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应为2338097.03元。枫香花园二期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现二年的质保期已过,被告开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兴顺公司完成的案涉工程存在返修情况,故质保金150433.52元被告开平公司应以支付。综上,被告开平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兴顺公司的工程款项合计为670573.37元。原告兴顺公司主张以520139.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开平公司要求未付款项以商票的形式支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70573.37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20139.8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上款项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1元,由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负担772元,被告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99元,被告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3)。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