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316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欠款495770元,于2022年9月20日前履行完毕。若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另行承担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8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618元,由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2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495770元,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5998元,保全费4620元,执行费7614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因系轮候冻结等原因,本案暂无法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等38辆汽车,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等原因,暂无法处置。 3.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至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港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暂未结算。 四、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除上述本案暂无法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