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监17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桥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关联案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故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6执5825号案件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