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3民初258号之一
原告: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743225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40元,减半收取计118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共计16870元,由原告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友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