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3民初76号
申请人: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743225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育才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20856544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2279714.97元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2279714.97元资金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朗博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