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4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合生锦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3层338室。
法定代表人:黄侃,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少君,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长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胡冬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银,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合生锦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7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7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合生锦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84.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毛 焱
审 判 员 蒋庆琨
审 判 员 钱文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 健
书 记 员 曹晓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