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432号
原告: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长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胡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桔,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银,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现原告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越
书 记 员 高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