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52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745826931,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西峰坝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已履行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522民特49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21)浙0522执恢39号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