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8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乡县园林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