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1094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1,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2,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第三人: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长水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4582693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1与被告**、**2、**、第三人浙江冠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1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已减半),由**、**1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