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2民初2137号
原告:西安医仕洁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5934。
法定代表人:***绒。
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167863932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研祥大厦20楼,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1220631007G。
法定代表人:辛军山。
被告:杜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
本院受理西安医仕洁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来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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