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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汉圆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1民初1742号之一
原告: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系宁夏天盛(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汉圆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磬,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欲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雄飞,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科权,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个体,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第三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自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汉圆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姚科权、第三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20元,减半收取24760元,由原告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华
人民陪审员  王玉霞
人民陪审员  张泽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景雪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