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张欲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平县卫生局,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康平县公立中医院,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贾明雨,系该院院长。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23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作出(2021)辽01执监7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提级执行。
执行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23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洋
执行员 王大禹
执行员 耿鹏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