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23财保74号
申请人: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涌泉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644912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经济开发区段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52348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5978837元暂停支付。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在5978837元范围内暂停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