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莒南县宏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359号
原告莒南县宏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莒南县宏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宏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原告莒南县宏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法官助理 梅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