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424民初482号
原告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发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事实。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约定的运输义务,被告应当支付所欠原告运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33916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当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自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委托原告以汽车和火车方式,自被告公司驻地临邑向青岛市黄岛港运输货物。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33916元。
被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运费1339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云云
法官助理 杨景鑫 书 记 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