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隆农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威海华隆农林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590320元、违约金88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86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9186元,但被执行人威海华隆农林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签字确认后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