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14民初10006号
原告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博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冯晶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期内消防设施如出现故障,被告应及时通知原告,由原告进行处理。根据有被告方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报告》,在合同期间内防火门并未出现被告现所指问题。另,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防火门所出现的问题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发生在合同期间内。综上,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逾期付款情况属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8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月1日,原告(作为合同乙方)、被告(作为合同甲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管理的天津市武清区御景星空广场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总价款为16万元。维护保养范围: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设施、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合同还约定,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巡检,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期内消防设施如出现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场核查,并及时消除故障,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付款80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原告于2018年1、2、3、4、5、7、8、9、10、11月份进行了巡检并出具了检查记录表,2018年6月和12月份分别出具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报告》,并对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维修更换。庭审中,被告就其主张的防火门未进行维护保养问题向法庭提交了《御景星空广场防火门问题查验汇总》,其中包含37处问题的照片(包含位置、问题描述、图片属性等)予以证明。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在合同存续期间,已在维护保养过程中确认防火门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未收到被告关于防火门保修的通知,在费用逾期支付问题进行沟通过程中,被告也未提及防火门问题,被告提供的图片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修改。
被告天津市博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长镇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