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02民初7677号
原告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晶晶,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衍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自愿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服务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服务费的诉请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3日,原告(检测单位、乙方)与被告(委托单位、甲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委托合同》,检测工期,2017年12月13日开始至2018年1月13日结束,检测项目费用总额,8000元,检测结束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设施检测不符合项告知函》,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双方盖章。 2017年12月16日,原告出具出《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测报告》,被告认可收到该报告。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费8000元,原告天津市沃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票据。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索亚风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 弘
书记员 刘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