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草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百草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1378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严源,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百草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洪山区关山二路国际企业中心3幢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鲁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会胜,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百草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佳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