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执1号之五十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3137504K。
法定代表人:刘学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6931378779。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方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808527-9。
法定代表人:白艳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付春,男,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张传兰,女,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高中华,男,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白传芳,女,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62864059J。
法定代表人:王付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外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13247544960497。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671730X2。
法定代表人:王付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付保,男,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
被执行人:***,女,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7)鲁1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方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付春、张传兰、高中华、白传芳、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付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鲁1324执699号,后指定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方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东侧的苍国用(2013)第1××4号土地使用权及苍房权证城区字第2××4号房产被我院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方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东侧的苍国用(2013)第1××4号土地使用权及苍房权证城区字第2××4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华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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