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6611号
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4UQ53X。
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董事长。
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洼桥村。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经理。
被告: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中兴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传国,经理。
被告:山东旭华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向城镇黎丘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超。
被告:***,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王付保,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付保、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旭华微粉有限公司、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文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