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6779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号楼1605。
法定代表人:侯世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金盛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乡静杨路(乡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盛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8元,减半收取计8074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担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