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璟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新璟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2170号
原告:艾友权,男,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璟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
原告艾友权与被告湖北新璟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友权以与被告湖北新璟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友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友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艾友权负担(经申请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