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多通特种工程部

苏州北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多通特种工程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4235号
原告:苏州北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6635078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青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多通特种工程部,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368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北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多通特种工程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北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北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