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21民初29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被告已完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424元(已减半),由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音奎
书记员  王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