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永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花南巷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彬,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大竹县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开阳县。
原审第三人: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15栋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贵州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609号保利溪湖30幢3号。
法定代表人:廖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永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彬、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永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