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1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4149X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3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康 龙
审 判 员 陈 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