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319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大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TC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1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4149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砂石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