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319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大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TC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1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4149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务川自治县利众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砂石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