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租赁站、遵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639号 申请人:遵义市**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泥桥社区油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G1D7H7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1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419X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租赁站与被告遵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租赁站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