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遵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遵义******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交纳上诉费,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向其委托律师***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20年11月11日,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费,且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微信中明确回复“林润公司不愿交上诉费,请法院按法律规定办理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