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遵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遵义******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交纳上诉费,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向其委托律师***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20年11月11日,遵义******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费,且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微信中明确回复“林润公司不愿交上诉费,请法院按法律规定办理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