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21民初1863号
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鱼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8066785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15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4149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遵义林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2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免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