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30执3532之一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昊天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昊天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4×××0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14.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昊天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3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小峰
书记员 赵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