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4580-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昊天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大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