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578号之一
原告:贵阳***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第A-25、26栋、E-1.2栋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QUD4X8。
经营者:**,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81580。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2111288775。
被告:贵州昊天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幢1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24445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贵阳***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昊天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8元,由原告贵阳***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