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执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代理人:李俊,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仟,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29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143807206。
法定代表人:周立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与***、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1700元(截至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359元、保全费4979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08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烽管理部、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本院已对其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湘ANZ9**号车辆、被执行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贵C9××**号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控制,不能处置;本院已向息烽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予以扣划,现因有在先案件扣划及未达到扣划条件,未能扣划;本院委托有关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省邵东县开发区××路××号××号××室【不动产号:湘(2017)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9号】、邵东县开发区兴华路预遍地号811-812号201室【不动产号:湘(2017)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9号】、邵东县开发区兴华路预遍地号811-812号301室【不动产号:湘(2017)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9号】、邵东县开发区兴华路预遍地号811-812号401室【不动产号:湘(2017)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9号】、邵东县开发区兴华路预遍地号811-812号501室【不动产号:湘(2017)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9号】、邵东县开发区兴华路预遍地号811-812号601室【不动产号:湘(2017)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9号】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书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治军
审判员  杨熙勇
审判员  黄 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简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