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换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428号
申请人:余换成,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申请人:***,男,1976年8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益,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143807206。
法定代表人:周立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文德,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人余换成、***与被申请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文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申请人余换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844.4元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赵文德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换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844.4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赵文德的银行存款5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穆 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坚
书 记 员  黄姝艳